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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轉讓注冊商標有什么限度嗎
1、可使用的兩類型似商品的商標,不得單獨轉讓。商標注冊中指定該商標可可使用的兩種之上的商品時,假如它們屬于非相似商品,能夠對每種商品的商標單獨轉讓,但假如它們屬于相似商品則應全副轉讓。容許此類商標宰割移轉,就會違背商標法的要求,形成同一商標在相似商品上有兩個商標注冊人并且運用,從而產生不一樣廠家商品混同。
2、聯結商標不可以宰割轉讓。聯結商標是同一商標一切人基于運營須而運用的系列商標,它具備標志近似特色。假如容許將聯結商標中的某一個單獨轉讓,也會產生兩個商標一切人在同一種商品上運用近似商標的現象,形成商品起源混同。
3、屬于都有一切的商標,某一家有人未經別的共有人批準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屬于兩個或兩個之上的人共有時,每位共有人如要轉讓屬于本人的那一些權利,必需取得別的共有人的批準。
4、已經認可別人運用的商標不得隨便轉讓。商標注冊人已認可別人運用的商標,在認可期內如將其公用權轉讓給第三人,必需征得被認可人的批準;同時只可以在取消原運用認可合同后,能力申請轉讓注冊。
5、轉讓注冊商標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其轉讓沒效果的。商標權轉讓屬于要式法律行為,其行為的創立需要按照法律律規定的形式。當時人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應視為沒效果的,商標局可命令當時人限期改過或是撤銷其注冊商標。
6、商標受讓人在商標運用中,假如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坑騙消費者的,其轉讓注冊或許引起被撤銷。
二、哪些商標轉讓行為沒效果的
1、商標注冊證生效。這類現象一般是指注冊商標有作用的期滿并在六個月寬展期內未提出續展辦理,或該注冊商標間斷三年中止運用的;或商標局已注銷的商標。
2、轉讓私自扭轉了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的。注冊商標是經我國商標局審定備案的,運用人不得私自進行變更。私自進行變更的注冊商標不得轉讓,且不受法律維護。
3、未經相關部門同意,自行扭轉注冊人名義、地址,還有別的事宜而未申請變更辦事程序的。注冊人的名字、地址具備惟一性與落實性的特色,是落實注冊商標專有權一切者的重要依據,不得隨便變更。私自變更的,不受法律維護。
4、對或許發生誤認、混同或是別的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辦理。注冊商標經過臨時運用,或許已為有關大眾所熟知,消費者或許將運用同一注冊商標的商品聯絡起來。在注冊商標轉讓時,尤其容易導致混同與誤認。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混同與誤認,法律要求:對或許發生誤認、混同或是別的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辦理,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辦理人并闡明理由。
5、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是相似商品上注冊的一樣或是近似的商標,沒能一并轉讓的。同一種或是相似商品上注冊的一樣或是近似的商標,當然一并轉讓,否則,容易給消費者形成混同和誤會,丟失維護商標專有權的意義。因而,法律要求,同一種或是相似商品上注冊的一樣或是近似的商標,當然一并轉讓。
三、注冊商標轉讓價格
商標轉讓價格一般包含兩一些:
1、商標轉讓受理費:辦理轉讓一件商標的價格為1000元,受理費間接繳入我國商標局,我國商標局收取官費1000元;
2、商標轉讓代理費:若委托代理公司,則還需另行支付肯定的代理費。商標注冊轉讓辦理代辦費收取因各個商標代理公司而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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